干货 | 江苏省篇--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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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33个省市)
· 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 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 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 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
· 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 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陕西省 、甘肃省)
· 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 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三部分
华东地区篇之江苏省
(本文含南京、苏州工业园两个地区的内容板块)
(一)适用条件:
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③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2、落户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3、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三)政策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之附件四: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条件:
①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②原则上,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③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④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有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企业管理计划;托管人为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具有明确可行的资金托管计划。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代扣代缴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对普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适用5%~35%,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年50%的发展奖励。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收返还:
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3、高管奖励:
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按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4、落户奖励: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30元/月平方米。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补充修订(苏园管〔2010〕48号,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公开渠道尚未发现最新规定)。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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